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jīng)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20〕42號)要求,經(jīng)研究,海關總署決定自2021年7月5日起對進口乳品檢測報告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根據(jù)附件內(nèi)容顯示,進口乳品的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為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依法提交進口乳品檢測報告。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加蓋單位公章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本證明事項必須由申請人作出承諾,不可代為承諾。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jīng)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后,海關受理進口乳品報關時不再索要檢測報告而依據(jù)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編輯:劉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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