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期貨在交割方式上,實行車板交割與廠庫標準倉單交割并行的交割制度。其中,車板交割方式僅適用于每日選擇交割流程。
進入交割月后,從第一個交易日至生豬合約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單向賣持倉的賣方客戶可以提出車板交割申請,經指定車板交割場所確認、交易所審核通過后,統(tǒng)一由交易所組織匹配買賣雙方在規(guī)定時間完成交割。
生豬車板交割的實物交收應當在交收日后第2個自然日開始。買方應當在交收日后第2個自然日到達指定車板交割場所,開始準備提貨,該日為規(guī)定到達日。買方應當在規(guī)定到達日前第3個自然日與指定車板交割場所聯系,由指定車板交割場所在當日向買方提供符合生豬調運規(guī)定的運輸目的地范圍。無法提供運輸目的地范圍的,按照賣方交割違約處理。買方可以與指定車板交割場所協商增加符合生豬調運規(guī)定的運輸目的地范圍。運輸目的地范圍有變化的,指定車板交割場所應當及時通知買方。
買方應當在規(guī)定到達日前第2個自然日提供用于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相關信息,包括具體的運輸到達地點、生豬運輸車輛備案信息、承運人、用途等。買方未按時提供信息或者提供的生豬運輸車輛未經備案的,按照買方無法完成提貨處理。指定車板交割場所應當按照買方提供的前述信息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申報檢疫。
買方應當安排與交割生豬重量相匹配的生豬運輸車輛在規(guī)定到達日到達指定車板交割場所的清洗消毒地點。生豬運輸車輛到達清洗消毒地點即為買方到達指定車板交割場所。到達清洗消毒地點的生豬運輸車輛、承運人與買方提供的用于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信息不符的,視為買方未到達指定車板交割場所。買方到達指定車板交割場所后,因生豬運輸車輛故障導致其在規(guī)定到達日后2個自然日內仍無法開始提貨的,按照買方無法完成提貨處理。買方可以與指定車板交割場所協商更換生豬運輸車輛以及重新申報檢疫。生豬運輸車輛和相關提貨人員應當按照指定車板交割場所的要求進行清洗消毒,費用由買方承擔。
買方未在規(guī)定到達日到達指定車板交割場所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買方在規(guī)定到達日后2個自然日內到達指定車板交割場所的,指定車板交割場所應當安排發(fā)貨。發(fā)貨的生豬仍應符合交割質量標準要求。單體體重和平均體重大于標準品指標要求上限的,賣方無須支付相應的貼水;小于標準品指標要求下限的,賣方仍須支付相應的貼水。買方在規(guī)定到達日后2個自然日內仍未到達指定車板交割場所的,按照買方無法完成提貨處理。買方無法完成提貨的,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6個交易日閉市后,清退賣方會員交割保證金,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后結清;交易所支付80%貨款后7個交易日內,賣方會員應當將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交付買方會員。指定車板交割場所將應提而未提的生豬處理,并在交收日后第15個自然日前向買方支付相應的價款。
生豬交割出欄重量允許不超過±1噸的溢短,不足或多余部分,買賣雙方按照交割結算價自行結算,賣方可委托指定車板交割場所代為結算。車板交割生豬實物交收完成的,正常完成期貨生豬交付的,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6個交易日閉市后,清退賣方會員交割保證金,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后結清;交易所支付80%貨款后7個交易日內,賣方會員應當將實際交割貨物相應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交付買方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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