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生豬遺傳改良計劃種公豬站建設方案(試行)
為貫徹落實《全國生豬遺傳改良計劃(2009-2020年)》,促進種豬遺傳交流,加快推進生豬聯(lián)合育種,特制定本方案。
一、種公豬站建設目標
根據(jù)生豬遺傳改良計劃,在全國遴選3-5家種公豬站進行試點,通過核心育種群公豬精液交換,實現(xiàn)核心育種場間遺傳物質交流,推動種豬聯(lián)合育種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
二、種公豬站遴選
(一)遴選標準
1、種公豬站生產公豬規(guī)模200頭以上。
2、種公豬站用于交流的種公豬來源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2014年以來從國外具有種豬出口資質的種豬場引進的種公豬,符合《種豬及冷凍精液進口技術要求(試行)》,并在全國種豬遺傳評估中心登記;經過農業(yè)部種豬測定中心或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場內性能測定的種公豬,經全國種豬遺傳評估中心評定,父系指數(shù)、母系指數(shù)大于125,場內測定的公豬排名應在本場本品種內前20%。
3、具備開展遺傳交流工作基礎:2014年以來,每年交流的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不少于5家,交流種公豬數(shù)量不少于20頭,在交流核心場配種數(shù)量不少于300胎次。
4、種公豬站建設:符合《種公豬站建設技術規(guī)范NY/T 2077-2011》要求;配備高效空氣過濾設備(以0.3μm微粒為測試物,在規(guī)定條件下濾除效率高于99.97%);實驗室達到生物安全二級。
5、公豬健康要求:臨床健康無病,豬瘟抗原陰性,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抗體陰性,豬偽狂犬病野毒抗體陰性。
6、種公豬精液質量:符合《種豬常溫精液GB 23238-2009》要求,建立涵蓋精液生產、儲存、配送、使用全過程的質量追溯體系。
(二)遴選程序
采取企業(yè)自愿申報、核心場推薦、省級審核上報、形式審查、現(xiàn)場評審、批準發(fā)布等程序。
1、申請
申請全國生豬遺傳改良計劃種公豬站的企業(yè),需經3家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推薦,并填寫《全國生豬遺傳改良計劃種公豬站》申請表(見附件)。省級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后,報送全國畜牧總站牧業(yè)發(fā)展處。申報材料一式3份,電子版材料傳至myc-nahs@agri.gov.cn。
2、審核
全國生豬遺傳改良計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份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并說明不予受理原因;符合條件的材料由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進行現(xiàn)場評審。專家組通過現(xiàn)場考察、核實材料、聽取匯報、考核評分等方式對申請單位進行現(xiàn)場綜合審核,形成現(xiàn)場審核意見。
3、批準
辦公室綜合審核意見,報全國生豬遺傳改良計劃工作領導小組。在綜合考慮生豬生產區(qū)域布局、核心育種場分布、種豬遺傳交流等因素基礎上,領導小組統(tǒng)籌研究確定種公豬站名單,由農業(yè)部發(fā)文公布。
三、種公豬站主要職責與任務
每年為其他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核心群母豬提供種豬精液產品配種500胎次以上;每頭參加交流的種公豬年配種核心群母豬至少10胎次以上;交流核心場數(shù)不少于5家;用于交流種公豬數(shù)不少于20頭;配合農業(yè)部開展疫病和種公豬精液產品質量檢測。
每月向全國種豬遺傳評估中心上報用于核心群交流種公豬的精液產品生產、檢測和銷售情況;每年上報2次種公豬健康檢測情況;積極配合辦公室組織開展的種公豬交流情況評估。
全國生豬遺傳改良計劃種公豬站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內,經授權可使用“全國生豬遺傳改良計劃種公豬站”標識;優(yōu)先享受生豬遺傳改良計劃相關政策和技術支持等。
四、指導服務與監(jiān)督管理
(一)指導服務
全國畜牧總站組織生豬遺傳改良計劃專家組及動物繁殖、疫病防控領域等其他專家加強對種公豬站的技術指導,幫助制定種公豬選育方案。明確一名指導專家“一對一”對接,定期開展技術指導與服務。種公豬站所在省份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種公豬站的日常管理與技術指導,幫助解決生產中遇到的技術難題。
(二)動態(tài)監(jiān)管
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取消“國家生豬遺傳改良計劃種公豬站”資格:一是未履行遺傳交流承諾;二是用于核心場間遺傳交流的種公豬質量不符合要求;三是種豬健康不符合要求;四是變更單位名稱、地址、生產經營范圍、法人,未在辦公室備案的;五是未履行管理措施中其他規(guī)定。
全國生豬遺傳改良計劃種公豬站有效期滿前,辦公室組織開展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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