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衡陽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故意毀壞財物案,一男子因嚇死1100只雞而獲刑六個月。
2022年4月,被告人谷某某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砍了鐘某某家的樹,鐘某某的妻子發(fā)現此事后將樹拖走,谷某某便心生怨恨。
為了打擊報復,谷某某趁夜色偷摸至鐘某某家的養(yǎng)雞場,在雞棚門口用手電筒照射雞群,導致雞群在受到驚嚇后,四處亂飛,聚集到角落,460只雞因互相擠壓、踩踏而死亡。
被鐘某某發(fā)現后,谷某某為此賠償了3000元,其心里對鐘某某的不滿也變得更加強烈。于是,又以同樣的方式導致鐘某某家的雞因受到驚嚇擠壓致死,此次又死亡了640只雞。
經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兩次擠壓致死的雞總價值為13840元。
衡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谷某某主觀上為泄私憤,意欲造成他人損失,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雞群死亡的情況,仍先后兩次實施照射雞群的行為,造成被害人損失上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合被告人谷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等,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谷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即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毀壞”不僅包括從物理上變更或者消滅財物的形體,如燒毀他人所有的汽車,摔爛他人的手機等;也包括效用上的喪失,如放飛籠中的小鳥,將他人的戒指扔入大海等。此外,我們通常認為“財物”就是指無生命的物品,但是在財產犯罪中的“財物”還包括有生命的動物。本案中,鐘某某飼養(yǎng)的雞屬于其個人的財物,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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