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一則職務侵占判決書顯示,溫氏股份(31.630, -0.67, -2.07%)全資子公司蕪湖溫氏畜牧的出納通過收取公司客戶、養(yǎng)戶及員工現金二部繳存公司賬戶等方式,在短短3年8個月的時間里侵占資金高達1200余萬元。根據該名出納的回憶,部分款項均是被其在戀愛中花掉的。
任職8年出納 3年半間侵占1200萬元
方某自2010年3月20日就開始擔任蕪湖溫氏畜牧有限公司出納員。2015年1月至2018年8月,方某利用職務之便,通過收取公司客戶、養(yǎng)戶及員工現金而不繳存公司賬戶,或者繳存?zhèn)€人賬戶后而不轉入蕪湖溫氏畜牧有限公司賬戶的方式侵占公司資金,隨后以使用個人銀行卡在POS機刷卡再撤銷以獲取POS機刷卡小票入賬、年末編造虛假未達賬項、虛構對供應商付款等方式掩蓋公司賬實不符的事實。
溫氏股份養(yǎng)禽事業(yè)部財務部員工王某證詞顯示,2018年8月27日,溫室股份成立蕪湖溫氏畜牧有限公司財務專項清查工作小組,其是清查工作小組的主要成員,參與和負責對蕪湖溫氏畜牧有限公司的財務進行清查(2015年1月至今的財務情況)。
2018年8月28日開始,清查小組正式對蕪湖溫氏畜牧有限公司的財務進行清查,他們在清查中發(fā)現,蕪湖溫氏畜牧有限公司的賬面余額和銀行賬戶實際余額有較大差異,經過核查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蕪湖溫氏畜牧有限公司出現銀行存款短款740.44萬元。
另外。清查小組在清查中發(fā)現許多為掩蓋銀行存款賬實不符的違規(guī)操作,公司出納方某個人名下多張銀行卡與公司發(fā)生經濟往來,方某承認其收取養(yǎng)殖戶現金后,現金未存入公司賬戶的情況,方某雖不承認侵占公司資金,但是其無法就此提出合理解釋,因短款金額巨大,集團公司決定向南陵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
2015年1月份到2018年7月份,短款總額大概是1186.51萬元,已經查明的2017年1月份到2018年8月份短款是740.44萬元,其中141.28萬元是養(yǎng)戶存款(保證金)的短款,其他600多萬是銷售收入上的短款。
經廣州悅禾會計師事務所鑒定,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方某擔任蕪湖溫氏畜牧有限公司出納員期間,侵占蕪湖溫氏畜牧有限公司資金共計人民幣1204.71元。
2018年9月26日,方某至南陵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投案。方某到案后,將其持有的共計77萬余元銀行卡交至南陵縣公安局。另查明,李某退出涉案款項10萬元,已發(fā)還蕪湖溫氏畜牧。
公司每月盤點 出納會計屢調賬終被發(fā)現
根據方某供述,2015年7、8月份的時候,自己身上錢不夠用就將暫時保管的公司資金拿過來先用,事后有錢時將錢還上。剛開始的時候,方某對挪用公司的錢記了賬,注明什么時候挪用的,挪用多少錢,還了公司多少錢,還欠公司多少錢。后來挪用的錢多了,沒有能力還公司的錢了,方某就不記賬了,把之前的賬本也燒了。
與方某同期任職的蕪湖溫氏畜牧有限公司會計潘某表示,每月盤點的時候,可能由于會計能力或者沒有認真核對查明所有未達賬項,月末的時候,方某虛記付款,但是銀行沒有實際付款或者是有真實付款,但是收款賬號故意填錯了,導致銀行沒有付款,這樣就掩飾了賬實差異。
2017年7月份,公司采用了新的出納系統(tǒng),方某解釋她把舊系統(tǒng)刪除了,在新系統(tǒng)增加的付款,方某表示這幾筆都是真實的。在潘某看來,這幾筆付款明顯是虛假的,后來這700多萬的付款一直掛在賬上,實際銀行沒有付款,沒有收到貨。潘某認為公司的收入業(yè)務數據肯定是真實的,不存在偽造的情況。所有收入都經過方某確認,她是必須確認收入情況的,記收入賬的時候,都是實際收到錢或者有POS機刷卡小票,包括別人代收的。
在這期間,蕪湖溫氏的會計每月也盤點一次,另外公司之間也有交叉查賬,領導離職或者就任,蕪湖溫氏自己也查賬,每次查賬的時候其就將真實的賬都提供給他們,但是為了掩蓋賬實不符的情況,方某就夸大公司銀行賬戶的未達賬項,或者將公司應付銀行未付的款項提前記賬。通過這些方式將公司賬面余額和銀行賬面余額差距減少。
2017年11月份的時候,方某發(fā)現賬實不符差距有700多萬,其覺得自己沒有挪用那么多錢,就想著先把出納賬調平,于是在財務系統(tǒng)里面虛增了5筆付款,把賬調平了。當時會計俞某、財務主管朱明講賬不對,其也沒有否認,他們就一起查賬,從2017年12月份到2018年6月份,他們一直在查賬。俞某當時就教方某怎么查出差異,其按照他的方法發(fā)現了500多萬元的差異,后來俞某將會計賬調整了下,還是有差異,具體怎么調的方某表示不知道。2018年5月份,方某在出納賬上做了一筆調款,就是記了一筆蕪湖溫氏中行賬戶轉到蕪湖溫氏共享賬戶370萬的賬,實際上沒有轉賬,溫氏總部發(fā)現了這個問題。
錢款用來談戀愛 欠款千余萬如時能歸還
關于這些錢究竟用在了何處,方某交代自己和溫氏股份全資子公司溫氏南陵養(yǎng)豬公司的胡某在2016、2017年左右談了戀愛,兩人經常一起吃喝玩樂,大部分時候都是自己付錢的,談戀愛期間自己大概花了100萬元,有時兩人一頓飯就吃了1000多元。
除此之外,2015、2016年的時候,方某還從胡某那里借了多筆錢,然后總共打了兩張借條,一張10萬,一張15萬,約定月息2分,然后其每個月還利息,本金陸陸續(xù)續(xù)還給他,近年還清的,其現在不欠他錢。后來,方某表示自己有能力把錢還給胡某,但是因為想跟胡某之間有個事情聯系著,所以一直慢慢還。
2017年8、9月份開始,方某與李某開始談戀愛的,但是李某父母不同意,兩人在一起時李某經常找方某借錢,方某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卡等都給他轉過錢。2018年1月份左右,兩人一起貸款買了一輛凱迪拉克轎車,首付總款12萬多元,方某付了3、4萬元,貸款是以方某名義辦理的,每月貸款5200元左右,每月李某都是通過微信轉賬給方某,也給過方某現金,但是2018年8月底方某將剩余的貸款一次性還清了,總共14萬多元,后來李某陸陸續(xù)續(xù)還方某這筆貸款錢。有時李某從溫氏畜牧公司購買雞肉,是方某替他墊資的,還有就是他沒有付款,方某也沒有幫他墊資的,這部分貨款總共10萬元左右。
法院審理后認為,方某擔任蕪湖溫氏畜牧有限公司出納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蕪湖溫氏畜牧有限公司資金共計人民幣1204.71萬元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方某表示自己最多只侵占了800余萬元,但經過司法鑒定2015年1月至2018年8月溫氏畜牧收入賬實差1204.71萬元,方某本人銀行賬戶在該期間銀行收入流水1699萬元,支出流水1699.75萬元,能夠形成證據鏈。法院依法判決方某有期徒刑9年6個月,沒收財產80萬元,違法所得1204.71萬元,已經退繳87萬元,剩余1117.71萬元繼續(xù)追繳。(法說資本 恢恢)
聲明:河南畜牧獸醫(yī)信息網刊登的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如果轉載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權,或者轉載出處出現錯誤,請及時聯系文章編輯進行修正(電話:0371-65778961 )。河南畜牧獸醫(yī)信息網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及作者。感謝您的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