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文件: 農辦政函〔2017〕4號.CEB |
《國家級種子基地(張掖)管理協(xié)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確認違法“貨值金額”的請示》(國張種管辦〔2016〕6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答復如下。
一、關于違法所得的認定問題
種子違法案件中的“違法所得”,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guī)定,從事種子生產、經(jīng)營活動所取得的銷售收入。
二、關于貨值金額的認定問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第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lián)合發(fā)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農業(yè)部辦公廳
2017年1月17日
編輯:劉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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